十六歲以下的孩童申請規定
16歲以下的孩童申請規定
美國在台協會致力於防範父母其中一方拐帶子女離境。(請參考網址 http://travel.state.gov/family/abduction/abduction_580.html) 。
父母雙方必須替16歲以下孩童執行申請。 孩童本人必須親自前來◦ 除上列5年護照申請所需準備的項目外,以下是針對16歲以下孩童申請所增列條件:
- 孩子的美國出生證明或海外領事出生證明的正本或被認可的副本。
- 父母有效並附有照片及英文名字的身份證明(如美國台灣或其他國家的護照或美國駕照), 名字必須與其出示的文件相符合。
因為兒童在成長過程中外型變化較大導致申請者與舊護照之間辨識上的困難,因此AIT要求家長攜帶一系列”成長照片”以供參考。
如有一方父或母無法前來執行者,申請的父或母必須攜帶下列文件:
- 缺席的父或母簽署並經公證後的一份同意書,允許小孩護照申請。
- 缺席的父或母有效的身份證明(或經公證過後的副本),證件上的英文名字必須與出生證明或海外領事出生證明文件相符合。
特殊情況:
- 離婚 : 如果父母離婚,申請者的父或母必須出示法院指令,其擁有完全的監護權。
- 死亡 : 如父或母有一方死亡者,申請者的父或母必須出示其死亡證明書正本或公證過後的副本。如果父母雙方均過世者,則申請者的法定保護人必須出示其父母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公證後的副本,及法定保護人的證明。
- 不知去向: 如果父或母有一方不知去向者,申請者的父或母必須以英文書面聲明與缺席的父或母最後一次聯絡的日期,曾努力的去尋找過及任何其他相關的資訊。領事官員將依個案的情形做決定,也許會要求更多的證明。
- 翻译:
- English